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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庚大學學生申請轉系(所)辦法
長庚大學學生申請轉系(所)辦法(如附檔)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100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臺高(二)字第1010087966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102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依據「大學法施行細則」第十條及本校「學則」相關規定,訂定本辦法。本校學生轉系(所)應依本辦法辦理。 第二條 本校學生如認為所讀學系與本人興趣不合時,得於每學年第二學期結束,依公告日期向教務處註冊組、研教組提出轉系(所)申請。 申請轉系(所)日期截止後,不得變更所填志願。申請轉系(所)學生須符合轉入學系(所)之標準,方得轉入該系(所)。轉入學系(所)標準及名額由各系(所)擬訂,經院務會議審議並提教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公告。 「醫學系及中醫系轉系細則」另定之。 本校醫學系一年級新生完成入學註冊手續者、或本校醫學系一年級結業之學生,得申請轉入中醫系,中醫系學生不得申請轉入醫學系,「醫學系學生申請轉入中醫系辦法」另訂之。 第三條 學生申請轉系(所)至各學年就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修業滿一學年以上,其學業成績合乎轉入系(所)之要求者,研究生轉所限修完第一學年時申請(醫學系新生申請轉入中醫系除外)。 二、修業滿一年學生得轉各學系二年級;修業滿二年學生得轉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或性質不同學系二年級;修業滿三學年學生因特殊原因得轉入性質相近學系或輔系三年級肄業。 三、降級轉系(所)者,其應修學分數及必修科目,應依轉入年級學生入學學年度必修科目表之規定﹔其在二系(所)重複修習之年限,不列入轉入學系(所)之最高修業年限併計。 四、轉系(所)生限填一個學系。 五、依「醫學系及中醫系轉系細則」轉入醫學系、中醫系者,不得降轉。 第四條 學生轉系(所),應受下列規定人數之限制: 一、轉出人數以不超過各該班原有人數二分之一為原則。 二、轉入人數在不影響教學原則下,以不超過原核定招收新生名額加二成為限度,但醫學系、中醫系不適用之。 三、轉入人數如超過本條前款之規定,則採考試方式或以學業成績擇優決定之。 四、轉系(所)必要時得舉行考試,由轉入學系(所)系主任提請「轉系(所)審查委員會」決定考試科目及日期。 第五條 下列學生,不得轉系(所): 一、修業未滿一學年者(醫學系新生申請轉入中醫系除外)。 二、已核准轉系(所)一次者。 三、在休學期間者。 四、轉學生。 第六條 轉系(所)學生應填寫「轉系(所)申請表」未滿二十歲者須經家長或監護人同意後,連同成績單,經轉出、轉入學系(所)系主任核准後,送教務處註冊組、研教組審查,並提「轉系(所)審查委員會」決議後,呈教務長核簽。 第七條 「轉系(所)審查委員會」會議於每年適當時期召開之,審查有關轉系(所)案件。「轉系(所)審查委員會」由教務長、有關轉系(所)學院院長、有關轉系(所)學系主任、註冊組組長、研教組組長組成之,開會時教務長為主席。 第八條 經轉系(所)審查委員會會議審查通過或不通過者,均由教務處註冊組、研教組個別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未經通過者,仍回原系(所)級肄業。 第九條 轉系(所)以一次為限,凡經核准轉系(所)學生,除不得再請求回原系(所)肄業外,並應修畢轉入學系(所)應修之科目及學分,方准畢業。 第十條 同系(所)學生申請轉組者,應比照轉系(所)之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如有其他未規定事項均依照本校學則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准後公布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 |